典当行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典当行经营范围都有哪些?典当行又称典当行或典当公司,是以财产为质押进行还款期融资的非银行财务机构。以物易物是典当业的本质特征和经营方式。典当获利方法通常有两种:做做做出典型的回购,另一种是典型的回购,另一种是典型的回购。
典当行是一个具有金融业务性质的独特社会经济制度,融资服务的作用显而易见。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铺币交易功能最重要的,也是典当行的主要社会功能。此外,当铺铺也有典当行业和黄金现货交易的作用,此外当铺铺也有别的作用,如:出示评定、评定、点评、标价等服务项目。
典当行业务经营范围
1、房产抵押,指的是房产的是抵押和设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的所谓不动产,即失去其原始价值或财产的使用价值,如土地、房屋等不同的东西被牢牢固定。
2、动产抵押、以动产为抵押设立的抵押。动产是指在不影响使用价值或降低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可以移动的财产。
3.权利抵押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各种财产权为抵押的抵押物。
4、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指抵押人(企业)以征收其所有动产、房地产和权利为抵押权的抵押物
5、共同抵押,一切别称抵押贷款,为确保一样的规定,并在多个不同的一套抵押财产的。
6、最高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在最大金额内,抵押物保证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权。
典当业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典当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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